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江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等三个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7-03 [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与会人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二、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有重要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时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督查室主任作为工作人员、党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作为记录人员列席会议,团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要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四)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决定或在会上传达的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

(五)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的决定与党委委员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予以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在重要问题上意见不统一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六)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议回避。若党委书记需要回避时,由副书记临时主持会议。

(七)党委会要有专人记录,会后妥善保管,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非学校校级领导、党委委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八)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就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归档保存。需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依据党委会会议纪要形成抄告单。

三、议事范围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方案和重大措施。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属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必须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德育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党内奖励和处分。

(四)研究决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战略,审定规划,研究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定位、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制定和调整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措施。

(六)研究决定学校处、科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以及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党委非常设机构的设立、组成及调整方案。

(七)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免、推荐及学科带头人的确定,包括:

1.学校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校级、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录用;

4.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5.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6.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7.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党委非常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8.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八)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2.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规划,硕士点、博士点的布局方案等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4.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建、修缮项目,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对外投资额、对外借出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临时性项目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出;

5.学校的校园规划、基建、开发、校办产业及后勤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定编定岗定责方案、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7.校级重大奖励表彰、校级以上重大奖励的申报,校级党内表彰和奖励;

8.学校与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校外(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干部出国(境)等。

(九)研究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十)研究制定、修改或废止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学校离退休干部工作、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

(十二)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

(十三)按有关规定研究和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提出意见、建议或做出决定。

(十四)研究学校安全稳定、机要保密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决定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五)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六)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要有明确的议题。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每次会议召开前一周,由党委办公室收集议题,报主持人审定。拟上会的议题,须经主持人同意。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各部门提前3天交到党委办公室。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问题,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上会。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会前沟通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涉及到几个分管校领导的工作,应共同协商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后,方可提交讨论。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

(三)党委会对于重大议题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的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督办落实

(一)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意见,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具体承办。由党委办公室以抄告单、会议纪要等形式编发传达,学校各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

(二)分管校领导应及时督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党委书记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决议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督办,如发现有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督查室要积极督办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议。





江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方面重大问题的会议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集思广益,重大问题实行校长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持人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涉密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

(四)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人事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五)校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三、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需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制定落实学校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凡属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重要文件、制度和办法。

(四)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的重要事项:

1.各类教学改革方案;

2.教学评估、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3.教学医院及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的设立;

4.教学条件改造方面的重要问题;

5.合作办学项目。

(五)研究决定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方案与规划;

2.确定校内重点学科,推荐校级以上重点学科;

3.科研成果评估、转让及科研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招生计划、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生毕业、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事项:

1.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及其他人才引进;

2.教职工流动、辞职、退休;

3.教职工赴国内外研修、讲学、培训;

4.教职工职称资格认定,聘任、解聘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5.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发放;

6.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

7.以学校行政名义对教职工进行的表彰。

(八)研究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采购、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

1.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标、建设等重要问题;

2.研究决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的基建、修缮项目,50万以上(含50万)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对外投资额、对外借出款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50万元以上(含50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的支出;

3.研究决定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校房屋、设施、场地等重要资源分配调整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校后勤管理、后勤保障、医疗保健、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资产经营公司及校办产业的年度经营目标、重大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非常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安全保卫、治安综治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四)研究决定监察审计的相关事项。

(十五)其它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行政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会前沟通制度,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最终确是否提交会议研究。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二)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分析利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涉及法律法规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提交的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事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专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集体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对重要问题一时难以统一意见的,可暂缓作出决定,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一步酝酿沟通,待以后会议决定,必要时报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四)各部门负责人将会议议题和材料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审核议题后送学校办公室,提出上会申请,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过学校自动办公系统发给学校办公室。校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时,不受此限制,但议题材料亦必须准备充分。

五、督办落实

(一)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意见,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具体承办。由学校办公室编印会议纪要,学校各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

(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要根据校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党委督查室要积极督办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议。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校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向校长汇报。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执行情况,如发现有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执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报告。





江西中医药大学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

二、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其他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正副主任、党委督查室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三、议事范围

(一)党政联席会只是一种议事形式,不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与决策。

(二)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精神,通报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三)协调安排不需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涉及全校性的党务工作、行政工作。

(四)通报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以及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

(五)安排、协调本周学校的主要工作及领导的活动安排,确定本周校级会议及重要活动安排。校级会议及活动安排的有关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列入《本周校级会议安排》予以公布。

 

四、会议纪律

(一)凡不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须向主持人请假。

(二)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泄露。